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公布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申请材料
-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提交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文件
- 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 清税证明材料
- 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 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依照《合伙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适用本规。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8项材料。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3、8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字;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外国(地区)法人和其他组织无需加盖公章)。涉及代签文书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 管辖地登记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已共享身份认证信息、清税信息或电子证照等数据信息,且可以在线核验、存档的,无需申请人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法定办结时限
- 工商注销备案及注销公告(公告后45天方可注销)
- 整理账务,国地税发起注销查账(税务局时间在15-180天)
- 工商注销5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出具登记通知书。不予当场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接收申请材料凭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